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(代表)的30%【最高1/3】。
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(五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;
(六)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,财务管理制度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
(十二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(十三 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理事会每届5年(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理事【最多2次】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理事会选举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%。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